二房東轉租之租賃收入亦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« 台中租屋台中買屋蔣小姐房屋網: "分類: 房市百科
二房東轉租之租賃收入亦應申報綜合所得稅
蔣小姐 發表於 2009年12月15日
標籤
* 無標籤
留言 (0)
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表示:民眾來電詢問將承租的房屋轉租於他人收取租金,是否應申報綜合所得稅?租賃所得如何計算該分局表示,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,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,應合併計算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。而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,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規定,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。故納稅義務人以承租之房屋轉租於他人收取租金,可以其原承租房屋所支付之現金及所付押金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計算之租金,認屬該項租賃收入之必要損耗及費用,憑以計算租賃所得。該分局特別提醒轉租人,房屋轉租之租賃收入要記得合併計算所得總額,申報綜合所得稅,以避免因漏報所得而受罰。
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,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-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.ntact.gov.tw點選網頁電話,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。
【中央社/訊息來源: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】
相關文章
* 個人房屋無償出借,是否需申報租金收入(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1211)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,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,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,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,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,計算租賃收入,繳納所得稅。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,前揭條文所稱「他人」,指本人、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;另依據同法施行細則第8"